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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时间:2016/10/2 0:20:37 来源:我爱写信

一封信作文  网为您 提 供致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莱阳市人民法院:

   我是展增岐、王少强、封思林、王珮全故意伤害吕磊一案,被害人吕磊的代理律师。由于烟台法医对吕磊的轻伤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错误,本律师代理被害人向贵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过程中,法大鉴定机构因收到四被告家属的联名信,顶不住压力,退卷不予受理,烟台法医也向贵院作出《关于莱阳市人民法院吕磊伤情有关问题的答复》,重新鉴定再度陷入困境。我对相关材料均已认真研读,现说明以下几点意见,与贵院进行商榷:

 

   第一、选择国家级鉴定机构对吕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虽几经周折,但最终贵院是同意的,这无疑是英明、正确的决定,贵院如再有反复,恐授人以“软弱”、“不敢坚持正义”、“顶不住压力”,枉为“公平、正义守护神”的口实,从而贻笑天下。法大鉴定机构,作为一家国家级权威鉴定机构,顶不住压力,不敢鉴定,已经沦为笑柄,相信贵院不会重蹈他们的覆辙。

 

   第二、“要不要重新鉴定”和“该不该重新鉴定”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法院审理案件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纵使被害人不再坚持重新鉴定,面对轻伤或重伤这种大是大非问题,法官也当依自身职责,主动查清,以实现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之目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固然可以调解结案,但也是建立在查清刑事部分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吕磊伤情关系到能否公正审理本案、能否对罪犯正确定罪量刑的大是大非,唯有在查清该事实基础上所做的调解,才会在填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和惩罚犯罪中找到平衡。

不要再问被害人要不要重新鉴定,轻伤或重伤岂可商量?我深知现有体制下要推翻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意见十分艰难,会遭遇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但我也相信莱阳法官可以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第三、烟台法医纵有万般理由解释当初他们如何公平、公正,如何以事实为依据做出鉴定意见,但吕磊在看守所五次癫痫发作是铁一般的事实,而且可以预知的是他的癫痫还会不定期的复发,烟台法医的答复完全是自欺欺人!本律师驳斥意见已随信附后,请贵院认真考量。

面对来自公安法医和律师的不同意见,法院当排除干扰、公平对待,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彻底扫除旧有的来自公安法医的鉴定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错误观念,否则,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多年来取得的成果将荡然无存!

 

   英国大法官休厄特曾有名言:“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我国近些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也强调司法机关要公开、透明地开展司法活动。所以,请贵院正确看待本案重新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这些小插曲,能够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公开、公正地审理本案,以维护被害人一方正当合法的权益!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杨洪波律师

                                                        2014年5月2日

 

 

 

                           

 

 

 

 

 

 烟台法医关于吕磊伤情答复的驳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杨洪波律师

 

   2014年4月24日,将吕磊伤情鉴定为轻伤的烟台法医向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莱阳市人民法院吕磊伤情有关问题的答复》。从答复时间可以猜到,烟台法医在答复前应该已经听到吕磊在看守所五次癫痫发作的传言了,在这种情况下,烟台法医还能做出此等答复,着实勇气可嘉!现针对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驳斥:

 

   一、关于“被鉴定人吕磊伤后一直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及耳疼、耳鸣等耳、听觉系统受损伤的症状和体征,亦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受伤一月余后诉称‘有时听力差’离此次外伤时间相距较远”的反驳意见。

   烟台法医系根据病历[莱阳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679930)]记载作出如上答复,但本人查遍了该住院病历,也未看到相关内容,相反,我却看到该病历记载:3小时前病人被人打伤头胸部及四肢……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2011年9月29日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

我也看到,2011年8月25日,莱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吕磊于半小时前被人打伤……右外耳道有血性液流出……

   案发日,吕磊头部遭受重创、生命垂危,在重症监护室抢救24小时之久,他的右外耳道流血性液不止,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没有“耳疼、耳鸣等症状和体状”?2011年9月29日,莱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耳聋(右),你们凭什么说吕磊“未有右耳听力下降的主诉”、“未就‘右耳聋’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难道医院伪造病历?

   吕磊受伤一个月后,病情趋于稳定,但听力仍未恢复,这时到医院检查耳部是为了进一步确诊右耳耳聋,完全符合人之常情。烟台法医说吕磊受伤一个月后才到医院检查听力,距离外伤时间较长,实在是强词夺理:首先,吕磊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耳聋(右),凭什么说他在住院期间没有检查右耳?第二,一个月都算时间长,不知他们如何来掌握“长”和“短”的标准?

 

   二、关于“约三月后因‘右耳听力差’就诊,检查见右侧鼓膜完整,标志清晰,亦未有右耳外伤性改变,如鼓膜穿孔及愈合瘢痕的记载”,纯属断章取义,故意歪曲事实。

   2011年11月23日,吕磊出院后因听力差到莱阳中心医院再次检查,门诊病历显示:鼓膜轻度内陷,音叉试验呈N性聋。

   2011年11月24日,吕磊又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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