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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市民的一封信

时间:2016/7/25 0:17:28 来源:我爱写信

 一 封 信 网 为你提 供致全区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值此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丰台区政府烟花办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为确保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良好的禁放和燃放秩序,体现我们首都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您在元旦期间我市五环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尊重不燃放人的权益。

据统计,近几年的春节,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亡事故总数量在下降,但事故依然存在。有些是因为燃放了礼花弹、二踢脚等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以及现已取消个人燃放的内筒型组合烟花所致,还有一些是因为采用了不安全的燃放方法,或者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但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确保我区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①文物保护单位;②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③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④输、变电设施;⑤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⑥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⑦重要军事设施;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⑨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⑩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⑿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⒁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⒂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⒃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小区。

二、五环路以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不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要在禁放地点和零集售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放品种:A级、B级烟花爆竹、礼花弹、二踢脚、内筒型组合烟花及北京市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品种。

五、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

丰台区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63811568

丰台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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