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致群众的一封信
时间:2016/7/16 0:20:21 来源:我爱写信
一 封 信 作文 网 为你提 供出生登记致群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居民同志:
您好!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鲁公卫妇社发[2014]2号)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出生登记,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我省自今年起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条件和程序,相关规定如下:
一、出生落户条件和程序
1、对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
2、对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办理。
3、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医院分娩记录或接生人员证明等材料,调查核实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办理。
4、出生落户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对特殊情况的,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可在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5、对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1、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2、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证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⑶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⑷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6、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要认真辨识《出生医学证明》载体真伪,严格查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生子女)中父母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一致性。查询不到或内容不一致的,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7、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8、因《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变更或更正,需要变更或更正户籍信息相应登记内容的,凭签发机构出具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更正。
9、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亲提供能够证实血缘关系的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随父落户。三、相关违法犯罪适用法律条文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和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户口等违反犯罪行为。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户口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查办骗领户口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要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公安机关将组织专门力量顺线深挖,查明来源,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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