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诽谤者的一封信
时间:2016/7/7 0:18:15 来源:我爱写信
一封 信网为 大家 提供致诽谤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肇事者”:
您好,首先我仅代表全公司对您表示问候,祝您在新的一年里“龙马精神,一飞冲天,名扬天下”能以这种方式认识您,我们也算是奇缘吧,真是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再次,我得对您表示感谢,不管您是存何居心,但您还是以您别具一格的形式为我们公司做了多方面全方位的宣传,由此可见您真是用心良苦啊,对我们公司一直这样默默的关注着,您对我们公司的感情真是真挚啊。我们向您致敬!有您在某个黑暗的角落里时刻默默注视着,我们才会不时地提醒自己,不管公司还是个人,无论我们做什么事都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对得起消费者,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因为我们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鉴于此,我公司真是不忍心您这样一个朋友偏离方向,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您何必要走这样的曲折小道呢?所以我们在这里给您普及一下知识:
第一、您在帖子中声称我们是骗子公司华丽变身。亲,依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重新更名增资是合理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不然国家怎会发给我们营业执照等资质呢。你不知道吧,木事,现在知道了还不晚。
第二、您说我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你知道啥是假冒啥事伪劣产品吗。我就知道您不知道。木事,我告诉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请您告诉我们我们冒用厂名来还是厂址来还是商标来?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您使用过我们产品吗?如果您使用过您应该知道我们公司产品是纯中药的无副作用,如果无效我们承诺全额退款。如果您没有使用过,那您这种“高尚”的行为应该叫诽谤或者叫恶意中伤吧。您口口声声说是铁证如山,铁证在哪呢?难道您发的帖子就是帖证啊
第三、我们不知道您费这么大的力气给我们做这全方位的宣传居心如何,您是与我们公司员工有私人恩怨呢还是最近手头有点紧呢?如果是这样您可以来个电话,我们都是有大爱的人。但是我要告诉您的是您这种无凭无据发帖中伤他人的行为叫做恶意诽谤。如果严重了就构成了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以上可判刑。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您知道吗?您不知道吧!
第四、您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声誉,更严重的是间接损害了我们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一旦有消费者受您误导停用我们的产品损失的不仅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我们产品对消费者的效果。让消费者错失了一次可能康复的机会。您知道有部法律叫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知道吗?您不知道吧!
第五、您对我们公司同事微博进行截图恶语中伤损害我们公司同事声誉。您与他难道有“私交”吗?如果没有,你这种行为严重了就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刑事责任上,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并符合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侮辱罪、诽谤罪,需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您知道吗?您不知道吧!
亲,如果您对我们公司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或者您有什么“需要”请直接与我们联系,咱们不需要这么委婉,万一公司有时候领会不到您发帖的真正居心,怕您会着急。我们之前说过我们公司是有大爱的。如果您没有居心,在此我们真心的提醒您不要再在独木桥上了,那样很危险,正所谓条条大路皆是归途,我们原谅您的一时冲动,但是您也要知道冲动是魔鬼,希望你早日回头!
最后还是祝愿您早日在光明大道上一飞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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